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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输送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相)的设计压力为1.6MPa以下的城镇燃气铸铁和钢管道,以及与管道连接的附件和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管网系统的抢修和维护。 第1.0.3条城镇燃气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其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管网抢修和维护所用器材和设备的防爆等级应为ia级或s级。 第1.0.4条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的管理部门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城镇燃气管网的重要设备、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 第1.0.5条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抢修和维护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制订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应作应急处理,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2.1.2条燃气管网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1.3条管网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应设安全员。 第2.1.4条管网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都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第二节停气与降压 第2.2.1条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 二、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雷雨天气; 三、停气与降压作业中,当采用旁通管供气时,应在作业前接装好并按有关规定检验; 四、需切断气源的停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应事前进行启闭试验; 2.当采用阻气球阻气时,应先检查管内有无杂物妨碍气源的阻断。 第2.2.2条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 二、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5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三、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第三节动火 第2.3.1条运行中的燃气管网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安全、技术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第2.3.2条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行流通,无燃气聚积。 第2.3.3条当采用阻气球隔断气温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对阻气球作好保护,不使其损坏。 第2.3.4条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段管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三、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隔离; 四、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2.3.5条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管道和设备处在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二、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500~800Pa; 三、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四、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第2.3.6条液化石油气管道设置临时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 二、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四、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2.3.7条点燃火炬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人工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燃气阀; 二、火炬点燃后,应调节火焰,使其完全燃烧,并由专人看管; 三、熄灭火炬时,必须先关闭控制阀门。 第四节通气 第2.4.1条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 第2.4.2条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合格,方可恢复供气。 第2.4.3条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护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2.4.4条置换作业时,设置临时放散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散点数量与位置应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但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二、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第2.4.5条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