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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对策探析 1、合理界定相关的税收概念 ①电子交易所得的性质。信息类商品无论以有形或无形力式销售,其作为商品的功能和性质并没有根木的改变,改变的是商品的载体,一个是固定的物理媒介而另一个是流动的物理媒介。因此,对于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所的,笔者认为一般情沉下,将其界定为营业所的更为合理,对现行的税制的冲击也最小。 ②常设机构。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只有在国际间得到统习一有意义。因此一味的为追求维护木国的利益而置其他国家的做法于不顾的力一式并不可取。笔者认为,除服务器外,网址和ISP,都不应该被界定为常设机构,这样才能和其他国家的立场相协调,在问题得到解决的基础之上在尽量使我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③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由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确定相关企业居民身份时,首先通过对各种相关因素的分析和权衡确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如果现有的规则的确无法适用,就应根据电子商务灵活多变的特点适当的对规则进行改变。总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在进行相关界定时,一定要注意在规则容许的范围内灵活的运用,最大限度的做到合理合法。 2、确立电子商务中的征税力一式 ①继续推行有限的免税政策。现在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关税各国一般都实行免税。这种有限的免税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规模很小,所形成的税收份额更小,实行有限的免税政策不会对税收总收入的规模产生太大的影响。其次,在适当的政策引导下,对电子商务实行有限的免税将极大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最后,对处于萌芽状态下的电子商务免税,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有助于缓解征管压力,并由此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培养出一个相对成熟的经济环境。 ②避免开征新税。在开征新税的问题上,目前各国的观点基本一致,即从税收中性的角度出发,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但在现阶段,信A量与交易的经济实质并无太大的联系,如果开征“比特税”一类的新税种,只会对电子商务起到阻碍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起码在现阶段对电子商务还是不应开征新的税种。 3、改革税收征管力一法,有效行使税收管枯权 ①加快立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并规范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以及操作规定,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建立获得网络域名的新规则,关键是要求网络用户的域名中必须建立力一位性域名段,并通过汉字、数字或英文标注,确保网络纳税人身份的空间有序性。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软件中加设新规则,以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特别要规范企业账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力一法和保留年限、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账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银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访问权,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取足够的信息。 ②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中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当然,建立一套基于网络税务平台的征管制度是必须的。必须指出的是,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有了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中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沉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从而避免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③建立基于网络的反避税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以便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并负责提出应对措施。建立跨地区税务机关或跨国界的税务机关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以对付可能出现的日益加剧的跨地区或跨国界的偷逃避税行为。尤其要密切注视跨国集团内部实行转让定价手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4、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力一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就要求要积极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务管理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国际税收协调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国国内税法之间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税务处理力一肉的冲突,会越来越多并越来越激烈。目前的协调和协作机 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双边协约的形式,直接税的范围,有限的情报交换,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众多的条款保留等等,这些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电子商务状态下跨国交易的税收适用冲突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应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与国际协调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是开展有关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国际合作的首要原则。电子商务的特点必然会引发各国税收利益上的冲突。特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