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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案例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刑法总则案例-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1.如何确定刘海阳硫酸泼熊案的性质?1、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 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 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 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三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刘海阳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议。主要内容如下: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些学者认为,受伤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341条“非法”的规定 1 捕捉、捕杀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 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学者认为,刘海阳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因为对于动物园和国家来说,受伤的熊是宝贵的财产 和特殊物品。它们由游客饲养和观看。它们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 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 有学者认为,刘海阳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因为对动物园而言, 刘海阳对公园内动物的有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活动。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 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 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挑衅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反对者认为,刘海阳没有闹事或当众闹事,导致公共场所严重混乱。 3 5.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关的犯罪,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能认 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对意见是刘海阳的行为对社会有害。就定性分析而言,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法 律法规的一致性。因此,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用哪一项法律。 三.结果 2022年4月29日,北京西城区法院举行庭审,作出判决。法院裁定被告刘海阳犯故 意毁坏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 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 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评论与分析 部分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 尚不能定罪。认为刘海洋构成毁坏公私财 四 物罪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而类推是 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 为,并没有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因此,应该 认定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不构成犯罪。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他们指出,刘海阳对黑熊伤害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原因表明,我国法律不完善、不具体, 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他们建议尽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动物罪。 5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