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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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将累犯前后罪的时间间隔由3年改为5年,适当扩大了累犯的范围;把以前的反革命累犯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迎合了国内形势变化的需要和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坚持了原有的累犯从重处罚原则和累犯不得缓刑的规定,加强了对累犯人身危险性和刑罚对累犯人矫正改善的关注。但是,现行累犯制度在立法上也存在若干不足。1.特殊累犯的范围过于狭窄,应适当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累犯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进步性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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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特殊累犯单位累犯假释【论文摘要】: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对累犯制度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不少缺陷。现行累犯制度不应当把未成年人纳入其中,而未考虑单位累犯,在特殊累犯的构成上仅考虑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未将贩卖、走私等同样恶劣的犯罪行为纳入其中,规定对累犯一律不得假释,这些规定不利于累犯制度的准确执行,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和完善。前言: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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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贝斯特李)李宽摘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申诉与申请再审未明确区分,检察院和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再审审级不合理、审理时限及再审次数无限制等弊端,要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必须确立“依法纠错”、“依当事人申请,经复审而立”及“再审一审终审”的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应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定位为再审之诉,限制检察院的抗诉权,并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职权,同时对再审审级、时限及次数都作出明确的规定。Abstract:The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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