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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博士学位证公示期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经校长同意,报国家教育部 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以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 员名单; (三)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四)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规定; (八)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同 时兼顾院、系行政实体的运作。分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五人组成,应有一定 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分委员会一般设正、副 主席各一名,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担任, 委员以教授为主(其中教授须占2/3以上)。分委员会的组成由院、系 (所)提名、学位与学科建设处初审、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以院 运作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所属单位设立若干学位评定 小组。学位评定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负责初审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分委员会履 行以下职责: (一)代行审查接受硕士学位的申请;审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 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二)初审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提出博士学位基础理论和专业课 考试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审批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提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成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四)初审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三章学位学术水 平和学位申请办法第五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 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撰写论文 摘要。 二、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 的成绩; 3.能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一定写作能 力。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品德端正,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第七条本校应届毕业 研究生应在最后一学期结束前二个月递交论文,同时办理申请学位手续。 指导教师应向教研室(研究室)介绍论文水平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教 研室(研究室)在听取研究生论文报告及导师介绍后提出推荐意见,经系 主任同意,方得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本 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完整地提交其学位申请书和学位论文评阅 书等申请材料。第八条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 布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 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第四章学位课程和考试办法第九条硕士学位课 程有: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五门; (3)外国语一门。上述课程的设置及考试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 (百分记分制)以上(含70分)方为合格。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 它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 请者如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不得进 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博士学位课程有: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至少有两门; (3)一门外国语(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将第二外 国语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 (百分记分制)以上(含70分)方为合格。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 得规定的学分者,通过综合考试方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第十一条 博士生综合考试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业中副教授以上职称的 专家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