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3
2/3
3/3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儒家思想在中国流传几千年而不衰,是因为它最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最符合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君主集权思想的巩固,最能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儒家思想的的核心:礼、仁、忠、孝、节、义、信、中庸和积极入世。其中“礼”成为封建统治的核心。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学院宗法关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儒家思想中的“礼”从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统一的宗法体制。随着朝代的更迭,儒家思想中的“礼”不断演化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礼的实质在于确立了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建立以家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国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贵贱之分宗旨,实际上是用法律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思想支撑和精神武器。儒家思想的“礼”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个方面——1.重伦理,正名分;2.重国家,倡忠孝;3.重差等,别贵贱。《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意思是说:做君主就应该像君主的样子,做臣子就应该像臣子的样子,做父亲就应该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就应该像儿子的样子,这样子齐国才有希望。孔子最终以礼作为评价标准,即使“君不君”“不臣”的行为仍然是“不臣”。孔子主张等级秩序制度,反对僭越,强调“卑己而尊人”。强调的是群体利益,认为应当先“大我”后“小我”,群体利益高于个体价值,实现“大我”牺牲“小我”。 那么儒家思想是怎样一步步通过引礼入法,将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宗教仪式,表达了人们的敬畏天地鬼神以及祈福神灵保护。 西周统治者,吸取夏亡的教训,在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而且注重完备“礼治”,将礼仪从宗教仪式逐渐转变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标准,确立“亲亲”“尊尊”的礼制。但是此时的礼,法处于分立状态,“出礼如刑”“礼不下庶人”“礼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诸国战乱不断,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思想领域的天赋神权的思想已经动摇,反应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在这一时期,却诞生了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缔造者——孔子。《礼记·经解》“礼治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孔子认为,“礼”是整个社会认可的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虽然礼、法都是调节行为的规范,但是二者有先后与轻重之分。但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礼”注定不会有用武之地。 经商鞅变法后的秦变得日益强大,从公元前221年到前230年的十年间,秦王嬴政以雷霆之势一举荡平了东方六国,使中国重新归于统一之下。秦朝的统一,法家思想可谓功不可没。法家思想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人们应该按照现实的需要进行政治改革,主张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实行法治。此与秦始皇的绝对独裁思想不谋而合,所以重用李斯,利用法家思想治国,靠严刑峻法高压统治百姓。秦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刑罚主要有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等,且肉刑,死刑尽是异常残酷的。所以法家思想统治下的秦朝无异于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 刘邦灭秦建立汉朝,充分吸取秦灭亡的教训,经过初期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休养生息,至汉武帝刘彻即位时,社会经济已得到恢复和发展。但是,随着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力量的强大,阶级矛盾逐渐加剧。汉武帝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秩序。此时,儒学大家董仲舒以儒家思想的鼻祖孔子“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逆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助格”中的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并提出“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仁、义、礼、智、信,针对为人处世标准;提出“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春秋大统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加强中央集权。这些新儒学的政治法律思想,迎合了大统一思想的统治要求,适应历史发展,担当起维护封建统治的重任。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成为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与主流法律思想。在统治集团的支持下,汉代的儒学大家将“以经入律”“以经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融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地进程。“春秋决狱”是儒家化的鼎盛,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原心论罪。汉律的儒家化,包括“上请”和“恤刑”,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此来源于儒家思想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主张亲属之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魏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的修律使儒家法治思想更急深入到刑法中去,也使得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