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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自然科学与高技术发展研究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本所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全所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科技发展目标和科技创新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所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含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所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所将围绕科技创新目标和科技创新队伍建设规划,遵循配置科学、职数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国科学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各类岗位的设置与管理,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四条根据中科院有关规定,本所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个类别。每个类别设置若干系列,每个系列内设置若干等级。具体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见附表1。 第五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科技岗位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七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等级设置根据院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第八条项目聘用岗位根据本所实际需要设置上述岗位系列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以及上职员岗位。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九条科技岗位等级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置12个等级。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各设置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第十条支撑岗位等级 一、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支撑岗位中的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二、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设置9个等级。其中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三、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其中,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2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设1个等级。 四、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系列岗位与国家通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高级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一级岗位; (二)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二级岗位; (三)高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三级岗位; (四)中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四级岗位; (五)初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五级岗位。 (六)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操作与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设8个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职员系列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所长、党委书记对应三级职员岗位; (二)副所长、党委副书记对应四级职员岗位; (三)处长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四)副处长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五)高级业务主管对应三至五级职员岗位; (六)业务主管对应六至八级职员岗位; (七)业务助理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各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1。 第十二条项目聘用岗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四章创新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创新岗位是本所科技活动的主体,项目聘用岗位是科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岗位与项目聘用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