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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年月日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修订)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 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分为三年、两年,以招生 录取信息为准。三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两年制学 生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学生自入学到毕(结)业的总在校 时间(含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 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 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 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1/11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 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 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 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 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 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 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需提供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参军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当地 征兵部门的其他作证等),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 参军入伍不得超过三年,其它原因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 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 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 手续后按暂缓注册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课论,未经 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 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 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 其他形式资助的按照学生工作部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有关手 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 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所设 置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的规定执行。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试(考查)方法 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技能操作等方式。成绩评 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记分,其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平时考 核成绩占,任课教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比例,并在开学 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 (一)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 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或不参加实训(实验)达到该课程作业 或实训(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抄袭他人课程作业或实训(实验)报告,情节严 重;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若自行参加考试,其考核成绩无效。 3/11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该 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开课部门同意后可以在 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 考试前三天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和有 关证明材料向辅导员(班主任)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核 实情况后再交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同意后再依序提交给开 课部门、教务处审批。各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一律按 擅自缺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