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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2007年07月23日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 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 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 法”。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 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 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 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 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 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 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 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 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 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 标”。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 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 人。” 从项目特点看,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功 能需求式,只提出项目的功能要求和需求目标,而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 交由供应商以投标书的形式与报价一并提出,并由评委专家最终决定投标方案和 技术标准的优劣。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适合采用打分法等 综合评标办法,而不适合用最低投标报价法。二是技术标准式,项目要求以详尽 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供应商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 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 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可以用最低 投标报价法评标。 三、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进行初步评审,如果没有完全响应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和不合格投标。然后再 对次低报价进行初评,以此类推,直到通过初评确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 标为止。这时,对高于最低价和次低价合格标的其他投标则不再进行评审。 2、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这一步骤主要是通 过报价比较、现场质疑和评委的独立评审,认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有 无低价恶意竞争,报价有无低于成本价格。若有则要重复上述步骤直至评出能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和后补中标单位。 3、结果公示。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 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 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 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如何衡量投标人 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难点所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 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 1、比较。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采购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 分项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 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 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 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 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 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 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