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 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 2305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根据《劳 动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200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 定(考核)等收费标准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训练,下同)收费标准。经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劳动就 业训练中心,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 可向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 我省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免费再就 业培训,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03]15号)文件规定 执行。 二、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 须颁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 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 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时,可向申请参加鉴定(考 核)者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技术复杂 程度和鉴定耗费的不同划分为A、B、c三类。具体工种分类见附表二。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凭《下岗证》、《失业 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规定的收费标 准减半收取。 四、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考核) 质量,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12%, 需于每次鉴定(考核)完毕后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属职业 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12%,需于每次鉴定(考 核)完毕后上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其中,市中心留lO%,上 交省中心2%)。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费应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考务管理,鉴定(考核)人员 的资格培训,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等。 五、根据国家关于启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要求,各职业技 能鉴定机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需统一到省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提取试卷,交纳的试卷费(含理论、技能)收费标准为:30 份试卷以上每份5元;30份试卷以下,共收取150元。试卷费从职 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列支,不得向考试者另外收取。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试卷费收入主要用于职业技能 鉴定题库的开发、试卷的印制、设备的更新检查测试等。 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试 卷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属行政事 业性收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 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 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 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 禁收费不开票据。 七、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 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拒绝下 岗失业人员的参训和鉴定要求,否则,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并作为乱收费予以查处.各级价格、财政、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 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河南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项目和标准>(试 行)的通知》(豫价市字[1992]071号)和《关于颁发<河南省劳 动就业训练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价市字[1992]第 10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项目鉴定(考核)费(元/人次) 等级A类B类C类 初级(五级)180160140报 中级(四级)210180160 名 高级(三级)260220190 技师(二级)320 费 5 高级技师(一级)380 元 说明: 1.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是国家职业技能 标准确定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