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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 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政府对工程质量 监督的要求告知如下: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 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 1.1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 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设计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4)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1.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 验收意见; (2)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 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1.3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主要专业工种操作 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派驻,并对施工 单位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依法落实相关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 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抽样检测)或者检验(抽样检测)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及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和隐蔽工 程进行验收,及时签署自评意见,按规定报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6)对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通知、提出的质量问题落实 整改,整改结果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7)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档案的建立应符合《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工程资料的文本格式应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下载,以保证资料满足现行标 准的要求,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中应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按引导文字填写相关 内容,不需要的文字应删除。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1.4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按照规范和合同的约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相应的检 测仪器; (2)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理; (3)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4)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依法进行核查; (6)按相关规范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7)对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复查验收,并保存相关资料; 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8)按照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 质量验收,及时在质量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竣 工验收; (9)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档案的建立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要求;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1.5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的质量要求 (1)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 混凝土、砂浆; (2)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