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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2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9-2004,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1.2、5.1.4、5.1.5、5.2.1(1)(2)、5.2.2(1)(2)(3)(4)(5)、4.2.3、4.3.1、4.3.2、 4.3.3、5.1.1、5.1.2、5.1.4、5.1.5、5.2.1(1)(2)、5.2.2(1)(2)(3)(4)(6)、5.2.3、5.2.4、 5.2.5、5.2.6、5.3.1、5.3.2、5.3.3、5.4.1等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内 河通航标准》GBJ139-90及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部分内容摘选 5过河建筑物 5.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5.1.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 滩。 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 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 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I—V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 航程之和,Ⅵ级和Ⅶ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舶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5.1.2特殊情况下,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本标准第5.1.1条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相应 措施,保证安全通航。 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 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2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或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 通航时,必须采取整治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条件。 3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可 靠近布置,但两过河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水流平缓的 河网地区两相邻过河建筑物的边缘距离,经论证可适当加大。 4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水上过河建筑物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5.1.3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除应满足本标准第5.1.1条的要求外,尚应考虑建库后河 床冲淤变化对通航的不利影响。 5.1.4在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 港口作业区和锚地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 5.1.5特殊困难和复杂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必须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5.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5.2.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过河建筑物所 在河段双向通航的要求。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河流上,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限制性 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 承台不得影响通航,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3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度。 5.2.2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大于5度时,其通航净空尺度(图5.2.2) 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2.2-4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 航道等级 净高 双向通航孔 净宽 上底宽 侧高 Ⅲ 10.0 60 45 6.0 Ⅳ 8.0 55 45 4.0 Ⅴ 5.0 45 36 4.0 Ⅵ 4.5 22 16 3.4 Ⅶ 3.5 18 13 2.8 5 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 5.2.3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度,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 通航净宽必须在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当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墩柱。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 验研究确定。 5.2.4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附近可能出现碍航紊流时,其通航孔的净宽应在本标准第5.2.2条 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宜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5.2.5跨越船闸工程的水上建筑物通航净高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5.2.6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