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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根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意见(试行) 为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条例》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条例》的制定和施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内容、任务及要求,是指导和检查评定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力措施。各部门都应认真学习,深刻理解领会《条例》的性质、要求和意义,全面提高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领导并予以支持。 二、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动员广大师生积极自觉贯彻实施《条例》,学校各部门要明确分工,积极配合,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积极做好体育工作。 三、由钟裕文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并做到"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四、学校应对照《条例》每年认真进行一次自评和检查,检查要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针对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五、学校配备专职体育教师,指定专人负责学校体育工作,要妥善解决体育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体育教师的工资待遇、职务聘任、评选先进等方面应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体育教师专业津贴、服装、鞋的购置等方面要按规定执行。 六、把体育教学改革纳入学校整体教学改革之中,体育教学要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加强育人环节,完善教学条件,执行教学常规,严格教学管理,注意教学形式灵活多样,根据我校实际,加强所学专业需要的身体素质的教学与锻炼,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课内外结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要有切实可行的锻炼计划,并经常检查指导。 七、认真组织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和施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工作,开展广播体操、武术操、韵律操、健美操等活动。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小型多样的群众性竞赛活动,使全体学生的身体素质得以提高,体质和健康状况得以加强,形成自觉地进行科学锻炼的风气,发挥有专长的教师、班主任、体育骨干的作用。 八、根据我校的条件和传统,组建校运动队,重视校运动队的思想作风建设,严格管理,科学训练,处理好训练、竞赛、品德教育与学习的关系,使运动队的学生成为群众体育活动的骨干,成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模范.各项训练的竞赛要本着讲究实效,小型多样,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杜绝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九、增加体育投入,努力改善学校体育工作条件,重视体育场地建设、经费一定要保证达到教育经费的2%以上,并力争做到逐年有所增加。 十、加强检查评估,落实奖励与处罚.检查评估学校贯彻实施《条例》。 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体委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竟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汲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人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