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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颁布时间:1999.06.01 1总则 1.1为加强本市城市隧道的养护工作,统一养护技术规程,确保养护质量,充分发挥 城市隧道的使用功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 12—20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隧道部分内容, 结合该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范适用于该市城市隧道的养护。本规程不包括隧道上方的道路、管道等设施以 及绿地的养护。 1.3应根据每一座隧道实际的围岩地质条件、结构和设施状况、交通运行条件以及病害 程度等,养护单位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并报隧道管理单位同意。 1.4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参与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 验收,接收、整理和分析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原始的技术依 据。 2一般规定 2.1城市隧道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隧道设施。 2.2城市隧道的养护范围应包括隧道的土建结构、隧道的机电设施、隧道管理用房的养 护工程、城市隧道的检测评估及建立档案资料等。 2.3城市隧道应根据类别、等级和技术级别进行的养护。 2.4根据城市隧道在城市中穿越的物体,以及在交通系统中的地位,城市隧道养护宜分 为以下4类: 第一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钱塘江的隧道: 第二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湖、河流的隧道: 第三类养护的城市隧道——地下隧道 第四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山体的隧道 2.5根据各类隧道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隧道养护等级宜分为三级养护等级。养护等 级及养护、巡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应为第一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钱塘江的隧道和第二类 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湖、河流的隧道。应重点养护,巡检频率为2次/天。 第二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应为第三类养护的城市隧道——地下隧道和第四类养护的城 市隧道——穿越山体的隧道,应一般养护,巡检频率为1次/天。 2.6城市隧道的养护工程宜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建工程; 保养、维修——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隧道进行经常性维护、经常性清扫和小修作业。 中修工程—对城市隧道的一般性进行修理,恢复城市岁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 程。 大修工程——对城市隧道的较大的损坏进行中和整治,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水平和 标准的工程及对桥梁结构维修改造的工程 加固、改建工程——对城市隧道因不适应现有的交通量以及隧道结构严重损坏,需 要恢复和提高技术等级标准,显著提高其运行能力的工程。 2.7城市隧道养护部门应建立养护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隧道养护档案应以一座隧道为单位建档。 (2)养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隧道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 巡检、检测、测试资料、隧道内敷设管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3)养护档案管理工作宜逐步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利用多媒体技术,有条件可建立 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2.8城市隧道应安全、完好、整洁;隧道进口必须设置限高的交通标志。 2.9城市隧道的防水、排水、通风、照明、放火和防汛等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2.10养护维修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必须合格。城市隧道养护作业应不断 提高技术装备率和动力装备率,城市隧道养护维修应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而 谨慎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2.11在城市隧道上增加静荷载(构筑物、风雨棚、广告牌、管线等)必须满足隧道安全 技术要求。 2.12隧道内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作业区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警示灯等,采 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养护必须文明,做到工完、料清、场清。 2.13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解处置效果。 3土建结构 3.1一般规定 3.1.1土建结构主要是指隧道的各类土木建筑工程结构物,如洞门、衬砌、路面、防排 水设施、斜(竖)井、检修道及风道等结构物。 3.1.2土建机构的养护分为清洁维护、保养维修、结构检查、和一般病害处治四个部分。 (1)清洁维护的工作内容应包括扫除隧道内垃圾、清除结构物脏污、清理(疏通) 排水设施,保持结构物外观的干净整洁。 (2)保养维修的工作内容应包括预防性地对结构物进行维护,修复结构物轻微破损, 经常保持结构物完好状态。 (3)结构检查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发现结构异常情况,系统掌握结构技术状况,判定 结构物功能状态,确定相应的养护对策或措施。 (4)病害处治的内容应包括修复破损结构,消除结构病害,恢复结构物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