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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键入文字] PAGE\*MERGEFORMAT4 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现行行政监察的双重领导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领导体制是造成当前监察工作缺乏独立性、权威性的主要原因,在目前加强廉政建设的紧迫形势下,积极借鉴国外和我国古代行政监察的经验,加强行政监察独立性、调整行政监察的机构设置以及正确处理好纪检与监察关系是促使行政监察工作发挥更大效应的必要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监察领导体制完善 行政监察①是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建议、处分的一项权力监督活动。实施权力监督的性质决定了行政监察机关本身的权力配置,即领导体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其效应能否有效发挥的最关键因素。配置得当、领导体制合理不仅可以有效地完成工作使命,而且行政监察自身也能做到清正廉洁;相反,则不仅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甚至自己也难以保身。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取得不小成绩的同时,行政监察工作中一些不合理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问题受到了广大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现状分析 分析我国现在的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有两个方面是最重要的,一是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另一个就是纪委监察合署办公。前一个是通过法律赋予的,后一个则是实际工作的做法。两者共同反映了目前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现状。 (一)双重领导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从1987年重新设立行政监察机关到现在已经整整20年了,在这20年中,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实行的是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首先,一级监察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向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人民政府通过,人事、财政、职权等方式实现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人事上,监察机关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提请人大任命,其他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组织部门负责。财政上,一级监察机关的经费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上,行政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回避需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违法违纪需给予行政处分也需要先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拟撤职、开除的更需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一级监察机关还要接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通过以下一些方式实现。一是确定工作重点、方针、基本政策;二是组织进行业务培训;三是业务指导;四是人事核准。 由上不难看出,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权力运行的专门机构在领导体制上并没有与其他行政机关体现出多大差别性,而监察部门性质以及监察工作特点决定了在这样的一种领导体制下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近些年的现实也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1.行政监察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是监督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目前,行政监察机关由于人事、财政、职权等各方面都要与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打交道,因此,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很容易受到干扰。首先,干扰很可能来自政府领导人。在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领导对各职能部门基本上采取的是分管制,每一个领导人分管着一个或几个职能部门,如果遇到政府领导人对监察工作坚决支持的还好说,但也有些领导人认为监察机关对其所分管的部门进行监察就是对其工作的不信任,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就很难开展了。而且,从近些年的腐败案件来看,大多数领导人出问题往往和他分管的部门有直接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就更难以进行了。其次,干扰可能来自组织、人事、财政等一些党政职能部门。由于人事、财政等都要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因此,行政监察部门就不可避免要和这些部门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部门出现问题,那么行政监察部门能不能秉公办事就不得不打个大大的问号了。 2.行政监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级别上他和其他职能部门是一样的。换句话说,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他部门的监察事实上不是上对下而是平级间的监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一些部门对此很不服气。行政监察部门有这样一种权力,显然也会有一些部门心不甘情不愿。 3.行政监察易受人情关系影响。同样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往往与其他政府部门是一起办公、一起开会,正所谓低头不见抬头见,这就给了行政监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人员较多的私下接触机会,人情关系、面子关系在此情况下也就极易滋生,这对行政监察机关公正、独立办案是很不利的。 4.隔级监察效果难保证。按照现在这种领导体制,一级行政监察机关除负责同级政府领导的监察外,还负责同级各部门以及下一级政府领导人的监察。这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对一级政府领导人本级监察机关“看得着”但“管不着”,上级监察机关“管得着“但“看不着”,监察效果很难保证。 (二)纪委监察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