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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拖航协议(第二部分) 1.被拖物 “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其提供第22栏中的服务并在第一部分载明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船舶、舰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装载的任何物品。 2.价格和支付条件 (a)租船人应付给拖轮船东第32栏中所规定的金额(以下称“承包价”) (b)承包价应按第32和33栏的规定支付。 (c)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拖轮船东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或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每一期付款均应在第32栏规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为拖轮船东所得,所有其他款项则均应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轮船东按天取得。 (d)租船人的一切付款都应按第33栏指定的货币支付到该栏指定的银行帐号。 (e)如果拖轮船东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与第36栏所列的金额不同,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应根据航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吨的差价补给对方。上述平均价格应是拖轮船东在航行前最后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后的第一个港口所购油量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拖轮的航海日志应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证据。 (f)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延迟费一经出具发票为拖轮船东所得时,应即支付给拖轮船东。 (g)第26和27栏中所规定的免费时间应用于被拖物到达目的地接拖和接拖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目的。免费时间应从拖轮到达起拖地的引航站或拖轮和被拖物到达目的港引航站或锚地,或者到达上述地点外的通常等待水域时起计算。如果超过免费时间,则在拖轮和被拖物驶离起拖港或拖轮解脱后驶离目的港之前的时间,应按第29栏所列非率支付延滞费。 3.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a)租船人须指定在起拖地、目的港、中途停靠港或避难港的代理人,并根据需要向其提交足够的备用金。 (b)租船人须承担并支付到期应付的下列费用: (1)所有港口费、引航费、港务费和运河费,以及应向拖轮和被拖物双方征收的类似性质的所有其他费用。 (2)所有税收(拖轮船东在其主要营业地点的所在国及拖轮船籍通常支付的除外)、印花税,或者与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应付的承包价或者其他款项有关的,或与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服务的付款有关的其他税收,任何海关或货物税,以及在办理许可证或执照等方面应付的费用和税收。 (3)拖轮船长认为需要的或者港口或有关当局指定的辅助拖轮的服务费用。 (4)被拖物拖航准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被拖物起锚、或照料、解缆的全部费用)。 (5)被拖物的保险费应由租船人单独负责。 (c)租船人应付的所有税款及费用须直接支付给应得方。如果此项税款或费用实际上已由拖轮船东或已代表拖轮船东支付(尽管拖轮船东在任何情况下无代表租船人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租船人都应在拖轮船东提交发票时即按照实际费用开支补偿给拖轮船东。 4.战争险伸缩条款 承包价以本合同签订时对实际计划航次投保的适用于拖轮船东的所有战争险保险费为基础计算。 如果拖轮船东由于履行本合同的职责而导致以后实际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须根据情况将战争危险、充公、剥夺或困陷保险费用的增减金额补给另一主。 5.利息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须按照第34栏的规定对所有上述款项计付利息,直至拖轮船东收到款项为止。 6.保证金 如经拖轮船东要求,租船人应在第35栏所列的形式、数额、时间和地点提交使拖轮船东满意的保证金,作为其及时履行合同的保证,一旦租船人完成其在本合同中财务上的全部职责,该项保证金应即退还给保证人。(本条款选择,仅在填写了第35栏后适用) 7.起拖地/通知 (a)被拖物须在第24栏订明的起拖地交付给拖轮船东。 (b)起拖港的准确地点应是拖轮可以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同被拖物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或法规能使拖轮获准启拖的地点,同时还必须取得拖轮船东的认可。对此,拖轮船东不应无故拒绝。 (c)(1)被拖物须在第28栏(a)项规定的日期内(下称最初起拖期限)做好自起拖地起航的准备。 (2)租船人须按照第28栏的规定,给予拖轮船东有关最初起拖通知(第28栏(b)),最终起拖期限通知(第28栏(c))和最终起拖时间和日期通知(第28栏(d))。 (3)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被拖物交付给拖轮船东时须具备有全部证书及其他证件。 (d)如果租船人没有严格按照第7款(c)项的规定,则起拖日期应被认为是最初起拖期限的最后一天,或是最终起拖期限的最后一天(以早者为准),该日期应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延滞费和其他支付的款项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具有约束力。 8.目的地 (a)租船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须在第25栏规定的目的地立即接收被拖物。 (b)目的地的准确地点应可使拖轮和被拖物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