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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的专利,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发布人:admin发布日期:2010-10-05来源:未知点击数:282 HYPERLINK"http://www.hczl.com/plus/view.php?aid=801"杭州杭诚专利介绍 HYPERLINK"http://www.hczl.com/news/hc/201104272138.htm"2011年杭诚组团春游张 HYPERLINK"http://www.hczl.com/plus/view.php?aid=801"杭州杭诚专利介绍 HYPERLINK"http://www.hczl.com/news/hc/201104272138.htm"2011年杭诚组团春游张家界及凤凰古城 HYPERLINK"http://www.hczl.com/case/hc/201012061342.htm"一起浙江民企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较量 HYPERLINK"http://www.hczl.com/plus/view.php?aid=997"高新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详细 HYPERLINK"http://www.hczl.com/plus/view.php?aid=341"专利无效申请—我所又一次帮助企业避免百万元专利赔偿损失 HYPERLINK"http://www.hczl.com/plus/view.php?aid=996"杭诚承办的国际专利证书选 遭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后,被告应在答辩期内在专利代理人的指导下,准确寻找无效该外观设计无效的证据,提出无效请求,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审理,作出该专利无效的决定,即可反败为胜。现举一个普通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如下: 决定号WX3727委内编号6W02259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312159.4申请日1999-7-20 无效请求人褚炎明 委托代理人杭诚专利事务所(原杭州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尉伟敏 授权公告日2000-9-20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燎原灯具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省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发明创造名称外观设计名称甲壳虫形高钠灯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参审员颜广成 国际分类号外观设计分类号26-04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 决定要点 本专利与在先申请专利产品相比较区别点均为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使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明显区分出两者为不同的产品。因此,本专利与在先申请专利所公开的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0年9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甲壳虫形高钠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9312159.4,申请日是1999年7月20日,专利权人是宁波燎原灯具总公司(下称被请求人)。 针对上述专利权,褚炎明(下称请求人)于2001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早在1998年7月27日法国爱克拉代克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名称为“室外照明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8324306.9,其外观形状与本专利基本相同:1、二者的背部都是由甲壳状的弧形壳体构成;2、背部与腹面的交界处有一个断面为尾端略延伸的椭圆形的凸边,其形状相同;3、腹面为向前逐趋近于凸边的体;4、壳体的近前端设有向外凸的玻璃罩,其形状相同;5、腹部的尾部采用相同的弧面趋近于凸边的尾部;6、俯、仰视图外廓形状相同,主体形状相近似;7、所不同的仅是灯体尾部的条纹方面,前为纵向设置,后者为横向设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98324306.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下称在先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11月9日受理了此案,并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给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于2001年11月10日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的答辩。被请求人认为二者产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并将两篇公报的几幅视图进行一一对比。首先本专利的主视图,其外形轮廓线显得丰满,灯壳弧峰较高,在左端部设有纵向长条弦状,类似“琵琶”。而在先申请主视图外形轮廓线趋向扁平,其左端部是以横向排列的“箭形”。本专利俯视图反映了此灯具趋于“琵琶”状的设计图体现,其左端部还设有多个矩形凸册块与半椭圆形曲面弧线条的组合,右端部设有长方形凹块。而在先申请属无图案设计的视图。本专利的左视图外形轮廓如上下两个梯形的组合,在圆心的两翼设有均布的弧形条,而在先申请的左视图属不规则的方格所组成。被请求人认为消费者是能轻易将这两种产品区分开的。 宣告无效的专利,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2)发布人:admin发布日期:20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