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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WEEE指令与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 中国赛宝(总部)实验室刘群兴黄海涛 1.前言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完成并批准了2002/95/EC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Directive2002/95/EC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f27January2003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和2002/96/EC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简称WEEE指令,Directive2002/96/EC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27January2003on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刊物上公布生效。欧盟这两个指令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简称EE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而这些产品又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包装材料,有不少产品还会使用到电池。电池和包装材料则分别涉及到欧盟电池指令和包装指令。本文就电池指令、包装指令以及两指令与ROHS/WEEE指令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介绍。 2.电池指令 2.1电池分类 电池主要可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为轻便式电池(portablebatteries),其重量一般在1kg以下。包括: a)不可充电的普通电池或蓄电池,如碳锌干电池(carbon-zincdrybatteries)、碱锰电池(alkalinemanganesebatteries); b)不可充电的钮扣电池(buttoncells),如锌-空气钮扣电池、氧化银钮扣电池、氧化锰钮扣电池、锂钮扣电池等; c)可充电电池,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第二类为工业用和机动车用电池,其重量一般在1kg以上。 工业用电池如铅酸电池,就占工业用电池总量的96%; 机动车用电池,主要是用于机动车的启动、照明及点火。 电子电气产品中的电池主要为第一类轻便式电池,这些电池或固定焊接安装在电子电气产品印制电路板上,或作为附件随产品销售到用户手中,由用户安装到产品电池盒或产品遥控器电池盒中。 2.2电池的危害 电池的危害主要体现为废弃后对环境的危害,根据欧盟委员会第2000/532/EC号决议(CommissionDecision2000/532/EC),废弃铅酸电池、汞电池、镍镉电池列为有毒有害废弃物(HazardousWaste)。 2.3电池指令及其演化 1991年3月18日欧盟理事会第91/157/EEC号指令(CouncilDirective91/157/EEC-BatteriesandAccumulatorsContainingCertainDangerousSubstances),即关于含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1998年12月22日欧盟委员会第98/101/EC号指令是根据技术进步条款而对91/157/EEC指令的修订延伸,(CommissionDirective98/101/ECof22December1998adaptingtotechnicalprogressCouncilDirective91/157/EEConbatteriesandaccumulatorscontainingcertaindangeroussubstances) 指令的主要内容是:建立闭环系统对电池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促进电池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铅、镉、汞含量超过规定限量时则须有重金属含量及分类处理之标识。使用电池的设备应从设计保证等方面确保所用的电池在设备废弃之后易于拆除。铅、镉、汞限量要求为: a)2000年1月1日起,禁止汞的重量百分比含量大于0.005%的电池和蓄电池进入市场,但汞的重量百分比含量不大于2%的钮扣电池则不受此限。 b)1999年1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汞的重量百分比含量大于0.005%的电池和蓄电池; c)1992年9月18日起投放市场的: ----每一电芯超过25mg汞,但碱锰电池除外; ----镉的重量百分比含量多于0.025%的电池和蓄电池; ----铅的重量百分比含量多于0.4%的电池和蓄电池; ----汞的重量百分比含量多于0.025%的碱锰电池。 98/101/EC号指令为1998年颁布,所以1999年1月1日起和2000年1月1日起在当时是预设要求,而1992年9月18日起则既包括预设要求又包括对指令发布之前的已经在市场流通的历史产品的要求。之所以会设定1992年9月18日这个时间节点,则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