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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o"1-3"\h\z\u HYPERLINK\l"_Toc330422073"一、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 PAGEREF_Toc330422073\h1 HYPERLINK\l"_Toc330422074"(一)部门规范性文件 PAGEREF_Toc330422074\h1 HYPERLINK\l"_Toc330422075"1、证监会 PAGEREF_Toc330422075\h1 HYPERLINK\l"_Toc330422076"2、国家体改委 PAGEREF_Toc330422076\h2 HYPERLINK\l"_Toc330422077"(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PAGEREF_Toc330422077\h2 HYPERLINK\l"_Toc330422078"1、深圳市政府 PAGEREF_Toc330422078\h2 HYPERLINK\l"_Toc330422079"2、海南 PAGEREF_Toc330422079\h2 HYPERLINK\l"_Toc330422080"(三)法律 PAGEREF_Toc330422080\h2 HYPERLINK\l"_Toc330422081"(四)会计规定 PAGEREF_Toc330422081\h3 HYPERLINK\l"_Toc330422082"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PAGEREF_Toc330422082\h3 HYPERLINK\l"_Toc330422083"2、库存股法 PAGEREF_Toc330422083\h4 HYPERLINK\l"_Toc330422084"3、交互分配法 PAGEREF_Toc330422084\h4 HYPERLINK\l"_Toc330422085"(五)IPO是否清理的观点 PAGEREF_Toc330422085\h4 HYPERLINK\l"_Toc330422086"二、案例 PAGEREF_Toc330422086\h5 HYPERLINK\l"_Toc330422087"案例一、聚飞光电(300303)2012年3月上市 PAGEREF_Toc330422087\h5 HYPERLINK\l"_Toc330422088"案例二、方正证券(601901)2011年8月上市 PAGEREF_Toc330422088\h7 HYPERLINK\l"_Toc330422089"其他案例(上市时间较早,故只列出作为参考) PAGEREF_Toc330422089\h7  一、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 前言: 因为目前关于交叉持股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对于交叉持股对IPO的影响不同人意见不一,下文将截取了不同的代表性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 1、证监会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第十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2、国家体改委 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1、深圳市政府 1992年2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企业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公司50%以上的股份,则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企业、子公司。严禁子企业、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一企业获得了一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后者。 2、海南 1992年7月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对方。如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的,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视为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处理。” (三)法律 观点一: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国家体改委、深圳市政府、海南)统统失效,而《公司法》本身又没有对之进行任何规范,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也没有对之进行补充,导致目前我国法律层面的规范文件对交叉持股问题处于空白状态。 观点二:公司法制定并生效后,并没有明示废除废除这些文件。依据法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以处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