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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制定规范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方案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的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 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 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 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事项的方案。 2.[制定主体和制定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由 筹备组负责制定,并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 3.[公示和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应当以书面 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 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 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并公告正式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 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召开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1 4.[法律效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是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筹备组为成立业主大会,保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顺利 召开制定的工作方案,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具有约束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不得侵害业主 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 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基本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的基本内容应 当包括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 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 散等。 5.1召开及表决方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 式由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征求相关业主 意见后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者书面 征求意见形式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表决时,可以现场表决或者 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 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者书面表决形式及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核查。 本市提倡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 2 表决。 5.2召开时间: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具体召开时间及会期由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 实际情况确定。 5.3召开地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地点由筹备组结 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根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方式确定。 5.4决议事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分为应当表 决事项和可以表决事项。 其中,应当表决事项包括: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 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 前款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 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 会的成立和备案。 5.5表决规则:决议以上事项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的业主同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按照《北京市住 3 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 算业主的表决权。 5.6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结合本物业 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协商确 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以由若干 名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名单和简历。 5.7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 委员及候补委员的产生办法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结 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 则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 主担任,并应当符合《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确定的任职条件。 5.8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 结余移交方案:筹备组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 况,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 预算明细及结算方案。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所需费用义务的,筹备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说 4 明情况,不影响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活动。相关 费用可先由业主垫付。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