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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 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 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 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委员 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 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 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 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 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1 物业类型: 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 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 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 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 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 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 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九条业主的其他权利: (一)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 2 (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下称“本小区公共区 域”或“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 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 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三)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业主大会会议 表决事项的建议权,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物业区域业 主自治活动的参与权。 (四)享有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享有对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及其获选人员的质询权和罢免 权。 (五)有权监督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 理人的工作,有权向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 他管理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 有权按程序查阅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财务账目和专项维 修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关信息资料。 (六)有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和因占用或使用公共 区域所产生的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业主大会常设 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物业 费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的收支账目。 (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专有部分的装饰装修。 (八)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专有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 护。 3 (九)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服务企 业或其他管理人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十)有权要求己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 护责任,并履行因相邻权产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 义务。 (十一)单个业主有权利主张本小区公共区域内其相应份额 的利益,其结果对全体业主有效。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的规章制度。 (二)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及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在授权范 围内做出的决定。 (四)接受依照本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规定聘请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共同决定 批准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七)分摊因共有而产生的维修、养护费用。 (八)对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业主的合理请求应予以配 合。 4 (九)保护本物业区域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 绿地、共有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十)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 业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 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 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