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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目暂行管理规定 Lastupdatedat10:00amon25thDecember2020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 为适应辽宁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推动辽宁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 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 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积极探索、努力遵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推动辽 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学科建设,带动辽宁省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学科优秀人才和科研团队的成长,促进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多 出优秀成果,用优秀科研成果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坚持的原则是:科学、公正、高效;突出重点,兼顾 学科;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两级管理,各负其责;提高质量和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第四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遵循的宗旨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创新基础; 加强对我国特别是辽宁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推进辽宁省 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体现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 究的前沿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 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印发年度申报省教育厅社科项目通知,征集“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 项目”的选题。 2.制订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鉴定、经费 资助、项目奖励。 4.与辽宁省财政厅一同管理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经费。 5.指导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七条各高等学校科研处负责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完善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 实施。 2.组织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和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协助省教育厅科技处 做好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鉴定、项目奖励工作。 3.做好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成果宣传、推广和应用,及时将有价值的成果报送 辽宁省教育厅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项目设置 第八条辽宁省教育厅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按照社科项目分类的不同标准和 经费来源设置: 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文科基地项目、教育规划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 和自筹项目。 第九条项目设置和相互关系特点。 1、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按照项目对经济社会、学术和学科发展作用力的大小和选 题不同划分的。 2、文科基地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是专项项目。 3、教育规划项目由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辽宁省教育规划办具体实施的教育学门类 的研究项目。 4、自筹项目是由学校资助、项目承担人自筹经费的项目。 5、教育厅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级别等同。 划分社科项目类别作为申报者选项依据。 第四章项目选题 第十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特别是辽宁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 治、文化、社会的发展规律,重点支持应用对策研究;重点支持对学科特别是重点学科发 展起着关键作用的课题,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新兴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研究,积极推进理论 创新。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的选题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征集,并委托相关学科项目 评审组提出选题方向建议,再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重大项目指南》,向全省高校正式发布,并公开招标。重大项目还可按照省委省政 府的要求,在统一组织申报的年度项目外设立项目选题,向全省高校正式发布,或公开招 标,或特别委托,单独立项,组织研究。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研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其中,重大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并完成过省教育厅社科项 目以上级别的社科研究项目;文科基地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在文科基地内具有硕士学位以上 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创新团队项目的申请者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