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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信 贷从业队伍素质,促进本行信贷业务稳健和可持续发展,根 据《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 行)》、《银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和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行信贷从 业资格、经本行年审合格,并被其所在单位(部门)聘任实际 从事信贷岗位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贷岗位,包括本行授信业务调查、授信业务 分析评价、授信业务决策、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包括授信政策 及制度管理、授信放款审查、授信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 信处理、授信营销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信贷从业管理、授信 统计分析、授信档案管理等)等授信业务经营管理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从业资格,是指对符合本行信贷 从业基本条件的人员,在其通过本行规定的信贷岗位所有课程 考试,经综合考评,确认达到信贷经营和管理岗位要求后,由 本行向其颁发的信贷从业能力证明。 本行信贷从业资格分为公司信贷从业资格、个人信贷从业 资格、公司与个人信贷从业资格三种。 本行向具备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颁发信贷 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本行信贷从业人员的准入及管理由总行 统一归口负责。 总行设立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 行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贷从业资格准入及其年审、信贷从 业人员等级确定及调整等的最终审定等工作。总行分管信贷的 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总行信贷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公 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总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信贷管理部,由总行信贷 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相关人员组 成,具体承办信贷从业资格申报、培训及考试、资格认定及颁 证、年审、岗位管理、从业人员等级确定及调整等日常管理工 作。 第五条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其等 级分为见习、初级、中级和高级四级,各等级信贷从业人员只 能从事与其等级级别及效力相对应的信贷岗位工作。 (二)本行各级信贷岗位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均应与信贷从 业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等级效力相一致。 第六条本行信贷从业资格是本行受聘从事信贷岗位工作 人员应具备的最低标准和前提条件。 本行各相关单位不得聘用无信贷从业资格或信贷从业资格 年审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授信经营管理工作。 本行信贷从业资格与信贷岗位聘任相对独立分开。信贷从 业资格认定实行考试核准制,信贷岗位工作实行聘任上岗制。 第七条本办法中所涉客户经理资格及等级的管理,按本 行客户经理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执行。 第二章信贷从业基本条件 第八条本行申请从事信贷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 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较好地遵守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 为公约及职业操守,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本行初级客户经理资格; (四)从事与银行业务经营及业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一年及以上,具备信贷业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有一 定的信贷相关经验及风险分析、判断能力; (五)最近一个年度行员考核在称职(含称职)以 上; (六)无因工作不尽职而被问责行为及其他不良从 业记录。 第三章信贷从业资格申报及认定 第九条本行信贷从业资格的获得必须经过申报、培训、 考试、认定和颁证等环节。 第十条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第六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信贷 从业资格,其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的分行、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分行、中心支行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 由其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和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 二、十三条规定逐级办理。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比照上述 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培训。 (一)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贷管理和业务 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报总行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培训师资,组织培训教材的 编撰、印刷、分发和保管。 培训的其他相关事宜,由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 相关部门落实。 (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相 关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基本条件审查,核定参加培训 人员名单,并向申报单位反馈。 (三)基本条件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应当参加 信贷从业资格培训。 (四)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培 训出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