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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督促有关燃煤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改用天然气、电 力、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下简称“煤改气”),有效控制燃煤污染问 题,促进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较大改善。 二、整治对象及范围 整治对象:建成区范围内使用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以下简称“燃煤 小锅炉”)的服务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餐饮炉灶、茶水炉、热水炉的燃煤使用 单位。 整治范围:城市建成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以区政府常务 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国卫复审、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街 道和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 组,负责“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 护局。领导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安排布置阶段性整治任务, 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工作职责 相关街道办事处是此次“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辖区内“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配合推进 “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相关街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餐饮炉灶、茶水 炉、热水炉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对辖区内加工生产散煤、蜂窝煤的场所进行 调查统计。加大宣传引导,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全面 完成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二)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 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在城市 建成区范围禁止新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范围内广泛开 展“煤改气”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使用清洁能源在保护环境方面重要意义的认 识。 (四)区目督办:将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21年度对相关街 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组织对“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督查 督办。 (五)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逾期未完 成“煤改气”任务的燃煤设施单位。对逾期未完成”煤改气”任务的,依照法律 程序,下达关停决定,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拆除、没收污染严重的燃煤设 施。依法审批天然气管网施工中地面挖掘施工许可。 (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建成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燃煤小锅炉 “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煤改气”所需的供气;淘汰关停 燃煤工业小锅炉;城市建成区范围禁止新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 项目;配合发改部门制定工业企业“煤改气”改造补助政策。 (七)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做好燃煤小 锅炉和炉灶的“煤改气”工作。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建成区主要入口设卡查处运煤(包括散煤、蜂窝煤) 车辆,禁止运煤车辆进城。 (九)区民政局:负责牵头民政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煤改气”工作。 (十)区财政局:配合发改部门研究制定“煤改气”改造补助政策,并监督 “煤改气”改造补助资金的落实。 (十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成区“煤改气”实施过程中天然气管网 施工中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制定“煤改气”改造补助政策;协调供气 单位实施燃煤小锅炉及炉灶”煤改气”工作的配套管网、设施安装及供气工作。 负责办理天然气管网建设的相关规划手续;城市建成区范围禁止新审批不符合要 求的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 (十二)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煤改气”改造补助政策,牵头编制新能 源发展规划,负责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三联供,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负 责协调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 设施的建设项目;对实施期间供气单位增容(配套)费、工程费等费用的审核。 (十三)区商务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商业、服务行业经营性燃煤小锅炉 和炉灶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医院、卫校做好燃煤小锅炉和 炉灶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五)区旅游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旅游酒店、饭店等经营性燃煤小锅 炉和炉灶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六)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综合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煤改气” 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燃气、燃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 患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对“煤改气”改造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法组 织调查处理。 (十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餐饮场所开展炉灶的“煤 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八)区工商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农贸市场等经营性燃煤小锅炉和炉灶 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九)区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