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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 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 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 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 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 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 检机构。 -1-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 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 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 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 督检验机构。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 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 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 度。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 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 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 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 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 -2- 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 织监督评审。 第七条行业质检机构在获得授权后检验检测能力有变化 的,可以申请扩项。扩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现场 评审、授权扩项。扩项可结合监督评审进行。 第三章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行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 检验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检测 检验活动独立实施,保证检测检验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保证为委 托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国家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国家或国家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3- (三)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烟草产品鉴别检验与仲裁性检验 任务。 (四)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承担为烟草产品质量评定、新产 品鉴定、成果鉴定、报奖等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 评价意见。 (五)承担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及与质量有关的科 学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对行业同类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 员培训与考试。 (六)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 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七)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参加行业重大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及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测 检验工作。 (八)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检验等技术咨询服务。 (九)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承担国家局的其他任务。 -4- 第十条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卷烟产品市场质量监管的工作 计划,承担卷烟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 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烟叶工商交接质量监督的工作 安排,承担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检验任务。 (四)承担卷烟及其他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任务。 (五)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统一计划安排,在授权的范围 内,承担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任务。 (六)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规定,承担省级工业公司及卷 烟生产企业、其他可接受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任务。 (七)承担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八)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开 展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 -5- 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 检验任务。 (十)承担国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