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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 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 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 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 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 138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 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 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 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 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 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 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 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 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 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 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 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 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 1 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 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 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 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 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 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 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 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 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 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 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 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 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 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 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 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 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 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 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 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 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 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 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 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2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