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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规程 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组名:第二组 成员:申江涛王海林 史亚强陶雪梅 刘浩兵霍晓亮 指导教师:田桂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 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 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 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 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 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 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3初始地籍调查 3.1准备 3.1.1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 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 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权属调查 3.2.1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 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界址调查 3.2。6。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