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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社章程(范本) 以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社章程范本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 读参考。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结合社 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结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结合,根据参加自愿、 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那么所组成,按照本结合社章 程进展消费、经营、效劳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结合社名称:合作社结合社。 本结合社住所:。 第三条本结合社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条本结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 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 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 资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万元;出资时间:。 本结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 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结合社的业务交易 量(额)。 本结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结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标准化)合作 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结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 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 并承受本结合社提供的效劳,成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 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结合社成员。 第六条本结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结合社提供的效劳和消费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结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结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结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按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结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结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结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 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结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结合社统一安排 开展消费经营; (三)维护本结合社利益,保护消费经营设施,保护本结合社成 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结合社出资,承担本结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撤消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结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完毕的3个月前向理事 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完毕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 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结合社经营盈余,按照 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 损金额。 结合社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结合社声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结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 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 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结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一条本结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结合社的最高 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消费经营活动 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 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结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 集,并提早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