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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置不良资产管理岗。 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置。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置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不良贷款规模,设置不良贷款专职或兼职处置岗。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县级联社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八条大额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设立大额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委员会,按照权限设置审议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咨询事项。 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设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三章移交管理 第十条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分类认定后,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均应进行贷款移交。 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正移交)。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由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信贷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逆移交)。 第十一条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形成一个月内,完成正移交。 (一)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材料。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原贷款管理单位向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 2、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3、按照档随账走的原则,根据账务划转情况交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 4、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责任人; 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三)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在贷款管理单位内部岗位之间移交,由原贷款管理责任人制作移交清单,向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不良贷款管理单位应对移交的不良贷款组织尽职调查; 3、对不能在一个月内移交的不良贷款,经贷款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迟移交,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4、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四)不良贷款移交后,原贷款管理单位、贷款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逆移交。 (一)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