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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修订稿) (注:1.本次修订增加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 “□”标注;2.正文中有关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内容,整 合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 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相关要求, 该部分未做黑体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强 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 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整合原规范第3、6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 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 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 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汽 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 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 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 及监督的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 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 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 第七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 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 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五不出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