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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部分法制节目存在“视法为刑”的倾向,所选案例多为刑事案件,显示出强烈的“重刑轻民(民事),重刑轻政(行政法)”的特征,其原因之一与我国“视法为刑”的文化传统有关。[关键词]法制节目视法为刑普遍性价值电视法制节目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以其品牌化、高收视、高播出密度,成为中国电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制节目成为继新闻、娱乐之后的第三大电视节目门类。但是近几年来,法制节目盛极而衰,在受众眼中,正在渐渐丧失吸引力,也不再是收视增长点。法制节目的症结在哪里?本文将对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探讨应对策略。大多数案例类法制节目内容既包括个案故事,也有法治资讯和防范措施介绍,兼顾娱乐性和实用性,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例故事叙述不够明晰,悬念营造不足,而且缺乏必备的细节信息。不少节目中警方介绍案情时使用法律术语较多,枯燥难懂。却缺少对被害人基本信息的说明。案例故事大多靠悬疑和冲突取胜,节目应注重叙事技巧,突出案例的传奇色彩,不应只是平铺直叙地介绍发生了什么,应有意识地营造悬疑感以吸引观众。二、部分法制节目形式不够丰富,自身风格不够统一,节目形态不够稳定。通常案件故事能够获得的影像资料很有限,报道基本上由模拟拍摄现场画面、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访谈、再加上画外解说和主持词几部分组成,形式单调,观众易产生收视疲劳。有些节目为丰富形式加入影视资料、MV、flash等等。但这些手法必须与节目内容相协调,不要过度渲染案件细节,否则可能产生不良传播效果。一些法制节目各期节目叙述风格差异很大,有的侧重现场的采访,有的通篇是画外音对案情的客观叙述,有的是将其他法制节目重新剪辑,容易让观众感觉杂乱无章。HYPERLINK"http://www.tvptv.com/"中国影视网三、部分法制节目存在“视法为刑”的倾向。所选案例多为刑事案件,显示出强烈的“重刑轻民(民事),重刑轻政(行政法)”的倾向。其原因之一与我国“视法为刑”的文化传统有关,如西汉桓宽所著《盐铁论?诏圣》中:“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这种观念在有意无意中渗入法制节目的创作理念,表现在节目选题上即呈现为选题面狭窄,重刑事案件,如谋杀、抢劫、强奸、巨额盗窃等等。主题表达有强烈的惩罚意识和复仇情结,经常出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的话语。诚然,刑事案件本身大多具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剧烈的矛盾冲突、曲折的故事情节,能够提供故事消费从而起到拉高收率的作用,惩罚、复仇的主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教育观众、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但节目长期偏重于此,容易催生暴力意识和猎奇倾向,对公众的教育也流于粗暴生硬、缺乏亲和力。要避免出现以上问题,法制节目可采取以下应对方法:首先,法制节目应更关注法律事件中人的因素。西方法学界对法律实质的认识是“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权力”。法律的出发点是尊重人,体现的是人的希望与追求。法制节目落脚点应是人的权力和自由,让观众懂得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权力。节目更多关注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影响,关注他们的生存状态和精神世界,例如介绍当事人的经历,案件发生后的精神状态,家庭受到的影响等等,而不要把目光局限于案件本身。第二,法制节目应突出特点和深度,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环境因素,发掘案件普遍性价值,寻找案件的深层原因及反映出的社会问题。不少法制节目用大量篇幅介绍案情,而对案件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根源很少涉及。例如一些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这并非个别现象,近年来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往往是家庭环境、社会影响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节目在剖析案件时应将其放在社会大背景下加以考察,发掘其发生的深层原因,帮助执法部门从源头上消灭犯罪,这比单纯教导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技巧更有意义。一些案件之所以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原因是涉及执法者的违法行为。近几年政府公务人员及其家属侵害普通社会成员事件接连被媒体曝光,公众对此类事件的激烈反应折射出的是干群关系紧张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社会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也需要媒介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媒介应及时反映民众心声,监督公共权力运作,如此才能发挥协助政府稳定秩秩、促进和谐等作用。从节目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节目需要独特的视角和观点来形成自身的风格,进而形成稳定的收视群体。目前各地电视台大多都有自办的法制类节目,竞争激烈,节目同质化的倾向明显,而且媒介间的竞争使获得独家消息越来越难,网络又使公众获得信息越来越容易,因此节目需更侧重发掘独特的角度和独家的观点来吸引观众。第三,法制节目应拓展选题范围,更多关注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媒介所在地的此类问题。节目不应局限于对罪与罚,守法与违法的报道,应打开思路,将全部社会生活纳入节目之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