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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 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 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 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 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 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 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文中所 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 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 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 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 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 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 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可编辑修改- 精选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 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 没有违约。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 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 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和第四十二条“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 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 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 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 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 偿。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案情陈述: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 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 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可编辑修改- 精选 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 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 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 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 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 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 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