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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 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 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 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 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 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 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 调整。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 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 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 行了调整。 类和目录》? 2002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 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 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 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 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 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 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 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 业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 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 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作 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 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 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 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 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 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 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 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 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 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 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 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 称进行了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后变化详见附 表1、2。 七、职业病分类作了哪些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 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 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 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 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尘肺病中,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在 职业性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 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 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二是将“变态反应性肺 泡炎”修改为“过敏性肺炎”。 九、职业性皮肤病、眼病及耳鼻喉口腔疾病做了哪些调 整? 1种职业病:白斑; 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眼 病分类未作调整。在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 种职业病: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一是增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