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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 步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素质和科研水平, 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 出管理工作,保证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 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 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 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 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 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 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 立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部门如下: 1.研究生院负责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公 派研究生的选拔、学籍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 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2.国际交流部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沟通、对接与上报 工作;校际层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拓展工作;负责协助公 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对 口合作,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 1 工作;负责派出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工作;协助派出人员办理派 出手续。 3.人事部负责与相关培养单位协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的意 向就业协议签订工作;制订吸引回国留学人员留校工作的有关 政策和措施。 4.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 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向研究生院推荐品 学兼优、身心健康的人选。 第二章选拔与派出 第五条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 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各培养 单位负责研究生初审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 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公派研究生选拔完毕,国际交流部 负责指导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 第六条国际交流部根据研究生院推荐意见表及相关材 料,统一为研究生办理相关上报事宜。 第七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需和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离 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博士研 究生的学籍给予保留;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者,按照学 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公派出国攻读博 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在公派期间的学籍给予保留。超过留学期 限未归者,取消学籍,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委下发录取通知后,由公派研究生 本人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 校联系办理出国前的具体事宜,其间国际交流部给予必要的指 导和协助,审核留学人员相关材料后,出具学校同意派出函, 2 并指导办理护照等派出手续。 第九条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签约 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 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各地市级以上公证处公证 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部 各一份备案。 第十条对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助并已办理派出攻读学 位手续的研究生,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上给予相关派 出培养单位政策倾斜,具体将落实到导师本人;在研究生培养 机制改革框架下,对派出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导师可以酌 情减免对研究生科研津贴的资助;对于申请到国际排名前三十 的著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若对 方单位邀请,根据学校预算,资助其导师一定经费,进行出国 访问研究;学校将派出学生的质量数量标准纳入对培养单位研 究生培养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一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 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到中国驻外使(领) 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 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 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 保持学术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 3 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培养单位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 动态,并适时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不定期对各培养单位的 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四条国际交流部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相关 使(领)馆工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