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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4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12.28 裁判规则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具有保证与证券交易对方足额交收的作用,故该资金负担有 其他优先权利,必须保证该资金的完整性。当证券公司对其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专用账户所在的银行负有债务时,银行不能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正文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 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南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姜喜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傅维壮,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 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五楼。 负责人:钱炜,该清算组副组长。 委托代理人:祝文庭,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生,天同证券清算组副组 长,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10楼1807号。 委托代理人:焦跃,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天同证券清算组职员, 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高炉一社区017组。 原审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 放路97号。 负责人:曲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傅维壮,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青年路16号。 负责人:王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傅维壮,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天同证券清算组)及原审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 (以下简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鲁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 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 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6月27日,烟台金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物业)与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甲方 (金建物业)委托乙方(天同证券)进行投资管理的资产为国债,金额为市值一亿 元,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全部委托资金的安全。在委托期限届满 后3个工作日内,对甲方委托投资的资产还原,并将原甲方交付管理的资产和在扣 除乙方应收取的管理佣金后的收益全部交付甲方。该协议为2001年6月27日、 2002年6月27日所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续期合同,金建物业委托管理 的一亿元资金,系从恒丰银行(原烟台住房银行)的借款,2001年6月28日,金 建物业指令恒丰银行将该笔一亿元借款直接汇入金建物业在天同证券上海吉安路证 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客户名称为金建物业,账号 1001242709013314756。 天同证券清算组提交了天同证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与恒丰银行济南分行、 天同证券烟台开发区长江路证券营业部与青年路支行、天同证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 业部与恒丰银行营业三部分别签订的《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存管协议》各一份,协议 均约定签约的恒丰银行下属机构作为天同证券的存管银行,天同证券在恒丰银行开 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协议分别约定了存款 账户户名及账号。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中规定:乙方(存管银行)承诺在正常营 业时间内按甲方(天同证券)的划款指令随时划款,随时支付;不得将甲方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任何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专用账户内的 资金转入银行方账户的行为均视为相关存管银行直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金建物业与天同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后,天同证券没有依约归还受托管理资 金,金建物业欠恒丰银行的一亿元借款亦未归还。2005年1月18日,恒丰银行与 金建物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