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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南充 摘录人:刘燚摘录日期:2009-12-3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分别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在籍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可按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二)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规定的最低学分,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6; (四)身心健康; (五)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CET一4考试(少数民族和艺体类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日语专业四级考试。3、修读小语种(日、俄、法等)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相应小语种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 4、校内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五条具有下列之一情形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任何一款规定要求者; (二)有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者; (五)结业一年后经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六条因特殊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申请特殊授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审核本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身体健康、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实习鉴定和综合考核等有关材料,将建议拟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教务处。 (三)复核:教务处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四)评定:校学位办汇总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委员会全面讨论和审议并作出决议。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学院,由学院告知本人。 (五)颁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分委员会主任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备案:校学位办将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2次。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以及相关的学位考试,均以一次为限。对于未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申请后中途放弃以及未通过学位考试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条凡对学士学位授予与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6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办复审,形成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由学院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09届毕业生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校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办。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