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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临床 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 选条例(暂行)》,经2010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暂行) 为保证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临床 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博导)队 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试行办法>的通知》、《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条服从研究生学院的统一安排,完成研究生各项教学 任务,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 划;组织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临床教学能力训练和科研能力训 练;定期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临床能力实际操作、科 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第三条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全面、 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研究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 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意见。 二、遴选条件 第四条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 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五条年龄一般在62岁以下(新增专业学位博导不得超过 60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责任;具有主任医师和教 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高深的学术造诣,从事 本专业临床工作不少于20年。 第七条有一定的临床科研经验,目前承担有适合临床医学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临床科研工作的课题(省自然科学基金 以上);近3年来在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论著1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至少独立、完整培养过 三届硕士研究生,有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 第九条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对学科学位点建设有突出贡 献的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资格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培养临床医学博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提交有关材料,向所在学科提 出申请,由学位分委会审核推荐,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校学位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报请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指 导委员会审核,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专业学位博导,方有 资格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博导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资格复查 第十四条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应对导师工作情 况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五条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 量,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导师则停止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停止、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由各院(系、所)学位 评定分委会提出意见,报请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指导委员会 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恢复指导教师资格必须重新申请。 五、其他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2010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科学位建设博导遴选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2010年5月17日印发 拟稿人:周晓磊校对人:王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