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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108-2042-2008J11318-2008 3基本规定P3 3.0.9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测制度,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与门窗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均实行工程现场见证确认制度;无见证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检测。 4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P6 4.0.10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立见证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见证记录;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督促检测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5测量设备P11 5.0.5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用测量设备的台帐 5.0.6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测量设备档案。 5.0.7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作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 5.0.11应核对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的资质范围,确保其提供的结果有效。 5.0.12应建立测量设备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测量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9检测计划及检测合同P18 9.0.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监督现场检测活动和签订检测合同的重要依据。 9.0.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 10检测取样委托P20 10.1现场取样送检 10.1.1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格式见附录C),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0.1.4取样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如果检测相关标准未规定取样方法,则应按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1)规定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10.1.5原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抽取的试样应选择有标识部分。 10.1.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监控的重点包括: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按标准规定正确选用取样的测量设备,工具模具情况,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情况; 10.2.1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试件的养护室。 10.2.2养护室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抽查,供应单位确认人员可随时对现场养护情况进行确认,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向见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反映。 10.2.3养护室应配备温度计、湿度计、以及合适的控温、保湿设备和设施,确保混凝土、砂浆试块的静置、养护条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温湿度记录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10.2.4混凝土、砂浆试块应按标准制作,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和组号,不得在试块终凝后用毛笔书写,严禁留置空白试块。 10.2.5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在达到规定的累计湿度值后方可送检测机构。 10.2.6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混凝土试块同条件养护计划。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计划,核对施工单位留取试件的数量,检查试件的养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温度累计工作。 施工单位应使用日平均温度进行温度累计,也可自行进行温度测量。自行进行日平均温度测量累计不准确的,其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11检测过程P26 11.2.12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对现场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查验,对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现场检查的下列情况应记入见证记录: 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时间(精确至分钟); 3.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主要测量设备的种类、数量、编号; 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如果有)。 11.2.13见证人员应拍摄工程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并作为质量竣工资料归档。至少应有一张照片包含见证人员、检测人员、主要测量设备、受检对象和拍摄日期的影像信息。 11.3.7委托单位需对检测报告中的试样信息进行更改,应由原见证人员至检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有见证单位公章和见证人员签名。 11.4.2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