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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煤交割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现货连续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动力煤交易商和关联单位的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交割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割采用船板交割方式。即指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在指定交割港口将动力煤装至买方的运输船舶,完成动力煤所有权的转移;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相应的货款。 第四条指定交割港口是指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第五条渤海商品交易所实行每交易日实物交割申报制度。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煤炭经营资质及与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交割申报及交割配对: 1.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夜市19:00~3: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通过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割申报系统提出交割申报。 2.交割申报时须提交交割信息,内容包括:指定交割港口、装船期、交割数量、最少交割量。 主动提出交割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明确指定交割港口;卖方交易商同批次申报交割的动力煤必须在同一指定交割港口交货。 装船期是指交易商在提交的交割信息中约定的交割货物开始装船的时间,装船期不得晚于交割申报日后的(含)20个自然日。 最少交割量是指主动提出交割申报的交易商在提交的交割申报信息中约定的最少响应交割量,响应该交割申报的交易商提出配对的交割量不得少于最少交割量。申报交割但未得到配对的部分合约,交易商可以重置交割信息内容,或撤销申报。 3.动力煤的最小交割单位为100手(1000吨),同一交易商一次申报交割的数量应在100手(含)以上,并且应当是100手的整数倍。申报交割的交割数量不能超过该交易商持有的与交割申报方向一致的单边订货量;一旦交割申报完毕,与申报等量部分的订货合约冻结,不可转让;如交割申报未获配对,可在交易时段内撤销,撤销后,被冻结的订货合约允许转让。 4.买方或卖方交易商可以在动力煤交割申报系统自主选择并响应对方的交割申报,如有多个交易商对同一交割申报进行响应,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一旦响应即构成交割配对,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在该交易日交易时段结束后,自动撤销。 5.交割申报配对结束后,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部对当日交割数据进行确认,并向交割配对成功的双方交易商进行复核。 6.交割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均应按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割履约保证金,并且按照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交付动力煤交割费,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项下的交易履约保证金。 7.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提出交割申报并交割配对成功交易日该商品的结算价进行交割结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交割流程 (一)买方交易商支付货款 买方交易商在装船期前两个交易日,将交割货物80%的余款通过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由交易所代为收取。 (二)渤海商品交易所收到买方交易商支付的货款后,通知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交付货物。 (三)交割货物的装卸 1.买方交易商负责安排接卸船舶在约定的装船期到达交割港口,具备装船条件。 2.卖方交易商负责与交割港口协调,在约定的装船期前安排装船作业,保证货物具备装船条件。 3.船舶进港、装船作业等按交割港口有关规定执行。 (四)交割货物的检验 货物在装船过程中,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流动取样,采样方式为移动煤流采样法(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该方式的,由质检机构确定采样方式),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封存;数量检验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质检或计量机构进行,计量方式为水尺计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质检、计量机构进行采样、计量时,买卖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的,视为对采样及计量无异议。货物装卸完毕后,指定检验机构于三个工作日内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数量计量报告。动力煤的制样和留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货物装卸完毕,卖方交易商须立即通知渤海商品交易所和买方交易商进行复核,并于当日填写《交割确认函》提交给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部。 (六)货款代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 1.渤海商品交易所根据《交割确认函》和质量检验报告、数量计量报告,与买方交易商结算货款,并将代收的货款划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