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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教研室 2003一、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种类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经济法的体系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意志高于个人意志的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在这一关系中,国家作为一方主体出现,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对社会经济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干预、调节或管理,从而要求其他各方主体必须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关系。 二、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 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地增长,克服市场失效和收入及消费上的分配不平等所产生的种种弊端。而国家要达到上述目的,在许多情况下必须不计“成本”。 第三章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第二节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节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如建议权,监督权,对非强制指令性措施是否执行的自由决 定权等。第四章宏观经济调控法概论第一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一)宏观经济法的概念: 宏观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为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 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宏观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1.宏观经济发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特征 2.宏观经济法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机器及其授权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包括经济职能部门或综合经济部门。 3.宏观经济法中各主体经济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等性 4.宏观经济法具有变动性第二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渊源和体系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第三节宏观经济调控法性质、地位和任务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任务第五章财政法律制度二、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法的体系结构包括:1.财政管理体制法 2.预算法 3.税收法 4.国债法 5.转移支付法 6.财政监督法。三、财政法的地位和作用第六章银行法律制度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三、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行长的设置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三)总行内设职能机构 (四)分支机构第三节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设立管理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原则 1.核准主义原则。对一般公司的设立,多数国家采取准则主义的原 则,而对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多采用标准主义。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与适度竞争的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商业银行法》第12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五条件。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分为筹建申请、正式申请、审批、登记和公告五 个阶段。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 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 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 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十一)提供代理收付款项服务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 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节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二、国家主要政策性银行第七章价格法律制度二、我国的价格体制改革三、价格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价格法的地位 (二)价格法的功能:突出了国家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价格工作 的根本出发点,通过“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 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进一步 确立和完善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形成机制” ,从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功能的发挥。三、价格总水平调控 我国价格可以分为微观价格与宏观价格,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个别商品价格的波动必然会影响价格总水平的稳定,而价格总水平的波动又必然反映在不同商品价格具体而复杂的变动上,因此国家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的重点放在宏观价格调控上,即主要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证物价总水平的稳定。第八章农业法律制度二、我国农业经济立法的特点 1.既依靠政策调整,又依靠法律调整。 2.通过立法程序,及时把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符合 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 别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 三、现有农业立法的不足 1.农业立法滞后,与农业迅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2.农业法律薄弱,同农业大国和农业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 3.一些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 势。 三、农业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构成 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农业法》,它作为农业的小宪法,主要就农业和农村经济 的基本制度进行较为原则的规定; 第二个层次是就农业和农村经济特定的经济关系或某个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