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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类型 李绍章 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类型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关于此,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还专门有介绍。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等。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主体之数量,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最新物权法论著常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来进行分类研究,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种分类规范。笔者在本节也主要介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笔者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又具有下列特性: 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唯一和统一的所有人。非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得同国家共享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全民财产只能由国家占有,相反,为了实现全民财产的共同占有,充分发挥全民财产经济效益,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职能活动的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的中心和全民的代表,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民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于是,国家可以把国家所有权客体中的各项财产交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占有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是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但其本身并不是国家财产所有人。 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 在我国,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类型相比,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的特征,即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且某些财产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由国家专有,但不一定能成为其他所有权的客体,如城市土地等。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1)国有专有的财产,即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2)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4)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5)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6)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