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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可用于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TOC\o"1-3"\h\z\uHYPERLINK\l"_Toc193807323"第一章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PAGEREF_Toc193807323\h1 HYPERLINK\l"_Toc193807324"第二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PAGEREF_Toc193807324\h2 HYPERLINK\l"_Toc193807325"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PAGEREF_Toc193807325\h3 HYPERLINK\l"_Toc193807326"第四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PAGEREF_Toc193807326\h8 HYPERLINK\l"_Toc193807327"第五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PAGEREF_Toc193807327\h9 HYPERLINK\l"_Toc193807328"第七章关于吸收下岗职工及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PAGEREF_Toc193807328\h10 第一章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五、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六、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7]5号) 九、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需提出申请,目前北京市有此政策。) 十、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需提出申请,目前北京有此政策) 第二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二、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