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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的知识产权 法律风险与规避策略 近期,笔者通过上市公司年报、网络等途径,收集了服装行业包括报喜鸟、雅戈尔、七匹狼、杉杉等11家上市公司近年来公开的51个案例,山西百圆裤业、北京雷蒙西服、天津柯利亚诺、天津阔佬等60余家非上市公司的83个案例。整理发现,其中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32例,买卖合同纠纷30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5例,借款合同(银行)纠纷11例,著作权纠纷9例,专利侵权纠纷8例,商业秘密7例,劳动合同纠纷3例,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3例,其他包括运输合同纠纷、合营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商业信誉、消费者投诉等6例。 从案件数量和性质来看,知识产权四大类纠纷(商标、著作权、专利、不正当竞争)最多,共计56例,约占42%。而从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给企业造成的危害来看,知识产权的损害后果是最严重的,无论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判决结果对于侵权人的制裁,双方都会因知识产权案件而元气大伤。 这些数据和这些数据背后每个案件纠纷成因、争议焦点以及审判结果,折射出了中国服装企业现阶段存在的最大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本文拟通过揭示案例的方式,通过分析案件的成因、表现形式、危害后果,总结出服装企业特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并为服装企业如何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规避这些风险提供一些实战策略,以期使服装企业能借他山之石,防范风险、稳健经营。 一、服装企业主要存在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根据风险的成因,可以把服装企业的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 (一)企业外部法律风险:主要指服装企业无法左右的、因法律外部环境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境外企业名称或字号“傍名牌”行为,鞭长莫及。 2002年至2005年期间,报喜鸟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商标维权的系列诉讼,共有七个案例,分别由成都、广州、上海、重庆、浙江温州等省市中院或高院做出判决,有意思的是,这七个案例案情几乎是一样的,都是一个中国内地人到香港花一万元港币注册了“香港报喜鸟公司”,然后再从大陆不相干的第三人企业手中通过转让取得一个鸟形商标和一个“德派”商标。有了企业名称和商标后,这家香港报喜鸟公司就在全国的报喜鸟专营店的城市大量发展代理商,授权他们使用香港报喜鸟的企业名称和鸟形商标和“德派”商标生产和销售服装,以香港报喜鸟公司的名义销售服装。 各地法院都判决香港报喜鸟公司立即停止授权大陆主体使用其企业名称;大陆主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报喜鸟”文字的服装;大陆主体和香港报喜鸟共同赔偿报喜鸟经济损失并登报道歉。但是驳回了报喜鸟公司要求香港报喜鸟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的诉讼请求。 在报喜鸟集团公司诉广州市报喜鸟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报喜鸟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报喜鸟”商标的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使用“报喜鸟”作为其企业字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但香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上述规定并不适用,所以,导致法院对于香港报喜鸟企业名称的无可奈何,相应的对这类将内地知名商标在香港注册为商号进行获利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彻底。 2、服装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莫衷一是,没有定论。 2007年河北省高院对华斯公司诉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认为:关于实用艺术品作品的概念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华斯公司虽然对涉案两款服装的设计图拥有著作权,但根据该两款服装设计图生产的成衣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是产品。因此,在本案中从服装设计图到服装成衣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梦燕公司生产与华斯公司服装设计图类似的服装的行为不构成对该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侵权。华斯公司关于“梦燕公司生产、销售与我公司款式、花色相同的服装,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999年北京市二中院对胡三三诉裘海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对“服装作品”的属性从法律上予以恰当定位,就是说要对此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作出判断。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所保护的作品类型当中未明确列举实用艺术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