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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11年07月01日10:48:11来源:点击次数:60次 【字号HYPERLINK"http://www.ahpf.gov.cn/Index3.aspx?ID=2111299464"\l"#"大HYPERLINK"http://www.ahpf.gov.cn/Index3.aspx?ID=2111299464"\l"#"中HYPERLINK"http://www.ahpf.gov.cn/Index3.aspx?ID=2111299464"\l"#"小】HYPERLINK"javascript:window.print();"【打印】HYPERLINK"javascript:window.close();"【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池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在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评审、公开认定的方法。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池州市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委、农委、旅委、科技局等部门及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组成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池州市知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池州市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池州市知名商标,努力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池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满3年以上,且核准注册已满1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无消费投诉纠纷,具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和责任意识,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符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 (一)《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省内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 第八条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于七月一日前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评审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须经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评审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评委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予公告认定。 第十二条市知名商标一经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