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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鑫国矿业公司鑫发一井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办法(试行)》,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办法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四条矿井下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护 第五条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三)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 (六)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统一领导、指挥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六条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各工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七条矿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建立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七)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评价制度; (八)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九)建立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十)建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十一)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矿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十条作业场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四条对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