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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书写的规范及要求 第一章病历书写的规范及要求 第一节基本概念及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 影 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四诊,以及查体、辅 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取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归纳、分析、 整理,从而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中西 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 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首页 中的过敏物名称必须用红色墨水笔书写。 第五条中医病历要体现中医特色,正确运用中医术语。住院病历、入院记 录、出院记录、护理记录等,要体现中医辨证施治(护)的理论。要求内容完 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精练,字迹清晰整洁,标点符 号正确,无错别字、自造字。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用双线划在错别字 上,重新写出正确的文字,每页的错别字若超过3处时,应重新书写,严禁涂 改、剪贴、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第六条病历应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医师签字 应用正楷全名,各项病历记录需要医师、患者或家属签名时,必须由本人亲笔 签署,不得由他人模仿或代替签字。 第二节病历书写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者 (包括经考核胜任的进修医务人员)可书写病历的任何内容。而首次病程记录 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接诊医师书写。 第二条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如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应经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第三节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 第一条“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死 亡记录”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第二条“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中的各种记录,以及“住院病历”中 的“抢救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转入记录”、“接 班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要求即时完成。 第三条“交班记录”、“转出记录”、“出院记录”、“术前小结”、“手术同 意 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患者知情同意而签署的同意书等,均要求事先 完成。 第四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要求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第五条住院病历要求在患者出院后48小时内完成归档,一周内科主任完 成首页签署。 第四节病历阅改的要求 第一条上级医师有责任修改下级医师的病历,但应该注明修改时间, 修改人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 第二条主治医师负责阅改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并负责病历质量。 正副主任医师及科室(或病区)主任应经常检查病历质量。 第五节病历书写使用的标准及规范 第一条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 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西医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依照 国家标准《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药名称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如下国家标准和中医药行业 标准:1.《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证候部分、治法部分);2.《中医病 证分类与代码》;3.《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4.《中医急症诊疗规范》;5.《中 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 以上标准、规范和药典均要求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二条简化字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 日发布《简化字总表为准》。 第三条病历中的数字按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版 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书写。 第四条病历中的计量单位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常 用人体检验数值新旧换算法》、《新旧压强单位换算法》使用。 第五条病历书写中的标点符号以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的《标准符号用法》为准。 第六节其他要求 第一条住院病历应该体现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病历书写中涉及的中医诊 断包括疾病诊断和证候诊断。中医治疗过程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二条各项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应分类粘贴,整齐有序,标记清楚,应 使 用统一印制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单粘贴纸。 第三条病历按照规定顺序排列,并标有页码,以保证病历完整,在每页 规 定部位准确填写患者姓名及病案号。病历要保持整洁,不得有污染及页面破损。 第四条门(急)诊病历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 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30年。 第五条计算机打印病历应该统一规定字体、字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