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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 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 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 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的规定。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 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 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 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 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 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震措 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 低。 3.1.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 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10建筑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3.10.1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高层 建筑,应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3.2地震影响 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 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1.0.5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来表征。 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 3.2.3建筑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 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对Ⅱ类场,地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的设计特征周期, 应分别按0.35s、0.40s和0.45s采用。 注:本规范一般把设计特征周期简称为特征周期 3.2.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 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3场地和地基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 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 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 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 措施。 3.3.3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 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3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 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4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4.2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 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当存在表3.4.2-所列举的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2-2所列举的竖向不规则类 型时,应符合本章第3.4.3条的有关规定。 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