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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和操作,加强流动 性管理,丰富主动负债业务品种,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防范和控制 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大额存单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公大额存单是指我行面向非金融类机 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对公大额 存单是存款类金融产品,计入一般性存款考核。 第三条对公大额存单发行的目标客户是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非 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单位。我行为投资人开立对公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 买对公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原则。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资源配置、流动性及市场情况, 制定对公大额存单的发展策略及年度发行规模总体计划;公司业务 部根据行内确定的总体计划,制定细化的具体发行计划并在市场组 织发行。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投资 和交易业务。 第五条对公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在我行的营业 网点、电子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对公大 额存单在发行前、发行后需按要求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 下简称交易中心)、我行官网等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管理环节涉及发行、转让(或赎 回)、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等内容。职责部门涉及公司业务部、计划 财务部、资金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电子银行部、风险管 理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分行相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 第七条公司业务部作为对公大额存单的产品主管部门,负责 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根据行内确定的 总体计划,制定细化的具体发行计划并在市场组织发行;负责人民币 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转让(或赎回)等具体操作;负责对公大额 存单业务的客户关系管理。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年度经营规划和资产负债配置方 案,确定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规模;负责确 定对公大额存单发行、提前支取或转让(或赎回)的报价;负责制 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备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全行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和当年注册 发行额度等;负责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我行通过自有渠道发 行的产品信息(包括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等信息)。 第九条资金部负责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的发行报 备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操作规 程;负责与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相关的账务核算、资金清算及柜台操 作管理。 / 第十一条信息科技部负责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开发或改造 对公大额存单发行销售系统。 第十二条电子银行部负责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明确需求安排 我行官网等平台进行信息披露;负责开发或改造对公大额存单的电 子发行销售渠道。 第十三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大额存单的协议审核、大额和 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控、防范利用对公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 犯罪活动等工作。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对公大额存单发行业务、交易业 务涉及的限额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对公 经营单位分别负责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组织、柜台业务操作、落地 发行等工作。 第三章发行业务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部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的变化趋势以 及我行经营状况,确定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大额存单业务的年 度发行规模,并根据确定的发行规模,在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第十七条计划财务部统筹管理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我行 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规模,确保每年末的大额存单余额均不超过当年 备案额度。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在计划财务部确定的年度发行规模内, / 根据全行资产负债及流动性情况以及对公存款的增长状况,提出对 公大额存单业务每季度具体需求计划,并配合计划财务部制定每期 对公大额存单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每期产品发行的金额、 期限、利率等。 第十九条每期对公大额存单发行方案确定后,公司业务部组 织,选择市场时机,在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渠道以及经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此外,根据业务需要,公司业务部会 同资金部,通过大额存单第三方发行平台组织发行。 第二十条公司业务部在计划财务部确定的额度限额内发行对 公大额存单。存单额度优先用于支持核心存款增长较好的分行的需 求,通过发行对公大额存单支持分行稳定一般对公存款、带动核心 存款增长。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