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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点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分为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之所以能被广泛使用,主要是它具有如下特点: 1.票据是设权有价证券 所谓设权有价证券,是指持票据者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这种票据权利于票据设立后才产生,设立之前不存在。票据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其价值,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移而转让;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离开票据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2.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它与一般的债券不同。一般证券的债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所以,出售货物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能简单地用交付或背书方式以抵消其所欠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一个国家如有健全的票据市场,且票据债务人的资信又是可靠的,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可以把票据视同现金,随时能取得融通的便利。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但是,票据的流通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即可。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票据设立的原因及其有否瑕疵,对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影响。因此,票据一经转让,持票人可不问前手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纠纷,即有权要求付款人按期无条件付款。 4.票据是要式和文义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方式作成才能有效。票据上必须载明名称、金额、收付款银行、支付日期等,否则票据无效。票据行为还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并办理必要的手续。例如,票据须经出票人签章,承兑须经承兑人同意支付并签章;转让须经转让人背书。票据的权利义务完全依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名盖章的人,必须对票据上所载文字负责。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它在特定的票据行为产生后,就与票据同时存在,不占有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离开了票据就无所谓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权利在法理上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