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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摘要: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并根据法院的审理实践展开讨论,得出我国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关于客观预备合并诉讼的有益部分,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客观预备合并主位请求预备请求价值分析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规定,而导致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采用职权主义模式,超出当事人的诉求裁判,不符合我国现代民事诉讼法的理念。或者说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形——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使得当事人另行起诉,诉讼效率低下,也可能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等。这说明我国民事诉讼具有引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必要,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内涵 (一)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 对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日本学者雉本朗造认为:请求预备合并乃于法律推理上,以先顺位之请求有理由为后顺位请求之消极条件,且以先顺位之请求无理由递次为后顺位请求之积极条件,与有此种关系之场合,将不同之他请求合并为一诉讼,若先顺位请求无理由之场合,递次要求就后顺位请求为有理由判决之谓。陈荣宗.预备合并之诉.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519.  我国台湾学者吴明轩则认为:所谓客观的诉之预备合并,或称假定之合并,即原告预备其提起之某诉(先位之诉)无理由,同时提起不能并存之他诉(预备之诉),先位之诉无理由时,法院得就预备之诉审判。吴明轩.民事诉讼法[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131-132.  德国目前的通说则认为,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不必存在相互排斥关系。在学者看来,预备合并之诉乃是指,原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同时合并主张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于主位请求不合法或无理由被驳回之情形,法院始得就预备请求为裁判之诉讼。 由以上的关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可以得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中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之间的关系。 (二)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之间的关系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观点认为,诉的客观预备合并,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之间应该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也就是说原告不能就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同时获得胜诉判决。而根据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之间,并不以存在相互排斥关系为必要条件,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愈加宽松。 笔者认为,将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的关系定位为相互排斥关系更为稳妥。原因在于:第一,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的主要特点就是具有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其判决的结果是其中一个请求得到支持或者是两个请求都得不到支持。如果两个请求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排斥关系,那么两个请求可能会出现同时得到支持的情形,不符合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要求。第二,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功能之一在于把一个事件相关的纠纷纳入到一个诉讼程序之中解决,以免多次诉讼的资源浪费及防止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如果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没有相互排斥的关系,当事人尽可能会提起单独诉讼或者是单纯之诉的合并,而没有必要提起预备合并之诉。 二、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的价值分析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可以将多个诉讼程序解决的复杂纠纷纳入到一个诉讼程序之中一起解决。其自身有着其他诉讼程序没有的优点而得到许多国家法律或判例的认可。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第一:可以一次性解决民事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现代大量的民事纠纷的解决实践中,效率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方面。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的途径,对于诉讼成本及诉讼效力的要求是诉讼经济的价值追求。诉的合并无论是主体合并还是客体合并都是要利用有限的诉讼空间来解决当事人或是多个诉讼请求的一种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诉的合并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诉讼延迟,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种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方式还是符合诉讼经济利益的,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于法院来说在时间、精力及财力上的支出都是比较合理的。 第二:有利于防止诉讼相互矛盾的判决出现。诉讼制度的成本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成本还包括了判决成本。如果没有诉的合并包括诉的客观预备合并,那么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多次诉讼,同时可能会造成不同法院的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相互矛盾的判决,其中必定会产生错误的判决。每一个错误的判决或相互矛盾的判决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无效率的利用,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在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有效避免对事实的矛盾认定和对法律的矛盾适用。 第三:有助于强化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出了较多的规定,但是法院职权主义的影响还是不少的存在。强化当事人诉权在审判程序中发挥作用的同